今年9月底,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與本市金山區環進監察支隊聯合對金山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進行專項突擊檢進,兩家涉無組織排放的企業,被 當場要求立即停止生產和排放,并立案查處。這也是上海市出臺《無組織排放廢氣(粉塵)環境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后,在環境執法中的應用。
據悉,廢氣(粉塵)無組織排放一般是指氣污染物不經過收集處理和排氣系統的無規則排放,主要來自物料跑,冒,滴,漏和在空氣中蒸發或逸散引起的不規律排放,以及物料攪拌,噴涂,敞開存放,切割,破碎,運輸等工序。
隨著氣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規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持續下降,來自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涂料生產等行業的以揮發性有機物為主的有機廢氣排放已成為上海氣污染的排放戶,而這些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是目前氣污染治理的重瞇和難點,以后石化行業為例,來自設備泄漏,儲罐揮發,廢水系統揮發等引起的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約占到企業有機廢氣總排放量的40%至60%。
為了確保違規企業整改到位,《規程》明確環保部門在責令違規企業改正期限(含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改正情況進行現場復查,對拒不改正的,將依照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排污單位或個人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